律师分析男子撞死一家三口案:如法院认定系泄愤或对其判死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5 19:18:00    

男子开车撞死一家三口案,持续引发关注。4月15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择期宣判。有律师向南都记者指出,“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廖某宇为泄愤撞死一家三口,他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责任。”

受害人家属曾举着一家三口的照片控诉。

4月15日的庭审中,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0月2日,被告人廖某宇在驾驶过程中于车内与他人发生口角,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加速至129km/h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三人死亡,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受害者家属胡女士表示,希望被告人廖某宇被判死刑。受害者代理律师称,“廖某宇在庭上表示认罪认罚,但没有感受到对方道歉的态度。”

胡女士曾透露,“廖某宇与车上的女朋友吵架,猛踩油门开快车泄愤。他女朋友哀求他开慢点,他也不听。”

4月15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向南都记者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他指出,“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廖某宇为泄愤撞死一家三口,他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责任。”

南都记者注意到,景德镇警方曾发布警情通报称,事发第二天,廖某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有何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比交通肇事罪更重。”邓刚介绍,交通肇事罪是嫌疑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了特定范围内的交通安全,通常有严重危害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

他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其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即使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只要行为具有达到一定的危险性即可构成犯罪。“从公诉机关的意见和公开信息来看,如果存在犯罪行为,法院作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广东崇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许向前同样认为,“结合本案,廖某宇为泄私愤,开车撞倒一家三口路人,导致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廖某宇定罪处罚,廖某宇可能面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判决结果。”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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