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雁”还巢 搅活乡村振兴“一池春水”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1 08:05:00    

华声在线全媒体评论员 朱永华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其中关于“返乡落户”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该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长期以来,不少农村面临“人走地荒”的困境。大量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导致土地撂荒、宅基地闲置。由于户籍限制,一些人在城市难以扎根,却又因失去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而无法回归,形成“两头空”的尴尬局面。

此次新规的出台,直接回应了这一痛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原农村户籍人员回迁,意味着他们可以重新获得土地承包权、宅基地申请权及集体收益分配权。当“人地关系”重新绑定,农村闲置资源便能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特色产业崛起。

乡村振兴的核心在于人才。此前由于户籍壁垒,许多返乡创业者难以真正融入乡村治理体系,甚至因无法享受集体权益而遭遇发展瓶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落地,为返乡创业者提供了制度保障。政策明确,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的农村大学生、退役军人等群体可申请回迁户口,并享有与本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当政策为“新农人”提供稳定身份,他们便能更深度参与乡村发展,推动产业升级。

乡村振兴不仅涉及农村一方,更有城乡协调发展的问题。过去,农村人口单向流入城市,导致乡村“空心化”,而生活在城市则面临高房价、高生活成本的压力。此次新规通过放宽“非转农”限制,为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创造了条件。这种“柔性回流”机制,既减轻了城市负担,又为农村注入活力,形成城乡互补的发展格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5月1日起施行,但政策红利能否充分释放,仍取决于执行。例如,部分地方可能会出现村集体对回迁人员的排斥,或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因此,未来需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地,避免繁琐审批;强化金融支持,为返乡创业者提供低息贷款和税收优惠等。确保政策落地,才能真正激活农村生产力,跑出乡村振兴“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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