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掘亲叔叔的坟被起诉 法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7 18:30:00    

大皖新闻讯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人格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因两家产生矛盾,男子阿龙(化名)竟和妻子、岳母一起掘自己亲叔叔的坟,后被堂姐弟告上法庭。该案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阿龙等三人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办理迁坟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3113元。

8月27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原告阿俊(化名)一家和被告阿龙一家是堂亲关系。2024年3月13日,阿龙和妻子、岳母,对阿俊父亲的坟墓进行了挖掘,造成棺材外漏。阿俊得知后报警,沁阳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三人分别行政拘留7日。三被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提起行政诉讼,但被驳回。

阿俊以人格权纠纷为由,将掘坟的阿龙等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迁坟费用等。

一审法院认为,坟墓作为安葬死者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死者亲属对其进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观载体和情感依托,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失30000元,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法院酌定3000元。

遂判决被告阿龙及其妻子、岳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办理迁坟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3113元。

双方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人格权纠纷。具体本案中,虽然阿俊父亲葬在阿龙岳母师某家菜地,两家存在其他矛盾,但都不能成为师某三人破坏坟墓的借口。破坏坟墓时,已安葬一年有余,从日常生活经验推断,安葬时必然经过师某家同意,不存在违法安葬的情况。师某等人称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私立救济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另,死者是阿龙的亲叔叔,无论两家有何矛盾,阿龙等人的行为都应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对于两家人而言,经此事后,即使两家已无可能重归于好,也希望双方能够放下过去的恩怨纠葛,相互之间不再伤害。

综上所述,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实习生 安江蓉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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