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不予立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4:36:02    

不予立案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没有犯罪事实:

如果经过审查,认为所提供的材料中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则不予立案。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行为虽然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涉嫌犯罪的个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如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因精神疾病不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不予立案。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则不予立案。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经过特赦令免除刑罚,则不予立案。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某些犯罪需要当事人主动告诉才能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了告诉,则不予立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则不予立案。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其他法律条款的规定,有些情形也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审查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的材料后,如果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将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相关文章
  • 8月2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案例:蒋某亮强奸、盗窃案。被告人蒋某亮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7年8月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2日下午,蒋某亮窜至四川省达州市某村民家附近,意图对前几日见过的两名女童实施奸淫。蒋某亮窥见被害人周某甲(系化名,时年6岁)、周某乙(系化名,时年4岁)
  • 二人相约带上猎枪去山里狩猎野猪,分头行动后,一人误将对方当成野猪射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今年初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游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一审法院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游某与被害人路某电话商议
  • 8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周立人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周立人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立人为泄私愤,向寝室内两名室友共食的罐装麦片内投放剧毒物质,致张某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周立人因日常琐事对室友不满
  •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刑事抗诉典型案例。这是2023年7月最高检首次以刑事抗诉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后,再次聚焦刑事抗诉工作,发布典型案例。其中,“朱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系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大学校园,公然对大学生行凶致大学生重伤二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一审判决后,检
  • 2025年7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窦万贵受贿案,对被告人窦万贵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图源:央视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